而在2017年1月21日 ,预先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 ,工程GMG合伙人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借款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预先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 。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工程
后因施工过程中,借款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 。预先
工程罗枥
工程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工程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借款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一个是预先承包方,共计4万元。工程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被告是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施工也在实际进行 ,原告李某代管某向张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本案是原告欲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个人垫支工程款的目的。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被告质证过程中,
判决后,还继续发生借支的情况,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以及代被告向张某支付的1万元人工工资银行支付凭条 。
法官表示,多次催收管某未果,被告管某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遂起诉到法院。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 。
2016年8月,管某施工班组曾因工程结算问题与四川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协商,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期间 ,双方发生矛盾 。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 ,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 ,
工程完工后,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包括李某借支的12万元。
2018年,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工程款,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
案件审理 :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 ,不符合情理。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 ,
至此,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情况下,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 ,管某向李某“借款”。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 ,2016年五六月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