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丽艳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办法官坚持不对文义进行扩大解释 ,不符合招标公告中“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原告公司将被告公司告上了法庭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对于弄虚作假的投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是被废标的四家公司清单雷同 ,服务 、弄虚作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
本案中,损害投标人的权益,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原告公司等四家投标公司被废标原因为“存在清单雷同的可能”。